责任编辑:四川新闻网-眉山日报 来源:四川新闻网-眉山日报 日期:2011-07-29
日前,东坡区工商局对该区某农资经营业主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退还消费者购买农药的220元购货款,圆满解决了一起农资投诉纠纷。
6月初,消费者王先生在东坡区购买一件“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使用过程中,他对该产品质量产生怀疑,遂向该区工商局眉城工商所电话举报,希望工商部门予以查实。随后,眉城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农资门市销售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进行质量抽查,经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经查,该业主以每件200元的价格购进“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10件,截至被查处已以每件220元的价格售出3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东坡区工商局作出如上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