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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批准丹麦等国限制噻鼠灵使用申请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世界农化网 日期:2012-07-23

  
    欧盟委员会已同意三个欧盟成员国丹麦、德国和瑞典可以对非作物用灭鼠剂噻鼠灵实行更为严格的使用限制条件,而不必完全遵循之前批准登记时的使用要求。这三个国家提出应对经过训练并且拥有许可证的专业人士进行使用限制。这是欧盟首次在一个产品的相关使用条件还没有获得各成员国互相认可的情况下就做出的决定。
 
    噻鼠灵在2007年获得欧盟登记批准,虽然有关于威胁儿童,动物和环境的风险隐忧,但最终以确保公共健康和卫生为理由被批准。审批条件规定,欧盟成员应使用适当有效的风险缓解措施,例如对某些专业用途的限制。随后,英国在2011年批准了LiphaTech公司生产的9个噻鼠灵相关产品。英国政府也制定一些使用限制要求,但不包括对经过训练并且拥有许可证的专业人士限制。
 
    经过英国批准后,LiphaTech公司随后向丹麦、德国、瑞典递交了申请,希望他们可以与英国的登记批准进行互认。但是三个国家还是提议对经过训练并且拥有许可证的专业人士进行使用限制。LiphaTech公司反驳道:“此附加限制非常不合理,因为该灭鼠剂同样适用于没经过训练且非专业的人员:噻鼠灵是即用型灭鼠剂,市售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很低,且有相应的解毒剂,而且此药可以轻易放在儿童和非目标动物触摸不到的地方,非专业人士也可以很容易移除死老鼠,并且非专业人士也可以经训练成为专业人士。”
 
    尽管各方意见不一,欧盟委员会还是认为,丹麦等国提出的附加限制可以被视为一种“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事实上,英国不采取同样的附加限制对欧盟最终做出批准决定是没有影响的。英国一直不推行对专业人士的使用限制条件,主要是因为聘请专业人士需要不菲的费用,这可能会造成对家庭鼠患处理不及时的风险。其它国家成员反驳说每个国家环境不同,此风险在他们当地并不适用。丹麦有一个强制鼠患报告系统,税务经费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控制。德国提到他们有运作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训练有素的虫害控制运营商和持牌专业人士。瑞典强调其家庭保险制度,如果虫害发生,此保险中通常包括专业虫害的控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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