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网 日期:2026-11-02
为规范甘肃省农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深入落实农药兽药突出问题综合整治行动部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禁限用、假劣农兽药及无证经营、违规使用等违法行为,坚持从严监管、精准执法,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为发挥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教育作用,现集中公布6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岷县某农资服务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案情概况:2026年4月,岷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载明岷县某农资服务部存在过期农药未下架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王某某对检察建议书载明的未下架过期农药(敌敌畏1瓶,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二嗪磷1瓶,有效期至2026年1月21日)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其行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过期农药,罚款人民币3000元。
警示意义:超过有效期的农药药效下降,理化性质易发生改变,施用后不仅达不到病虫害防治效果,还易引发农作物药害、农产品残留超标风险。本案线索来源于检察公益诉讼建议,体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同联动。提醒广大农资经营者,要建立常态化库存清查制度,及时下架、封存、科学处置过期农药,严禁将过期农药继续对外销售。
二、安定区杨某某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案
案情概况:2026年3月,安定区农业农村局对某物流中心集散点例行检查发现一批标注为“农资”的包裹,初步判定其内装物品为限制使用农药“毒死蜱”。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安定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展开调查,依据提货信息顺藤摸瓜,锁定实际收货人为辖区内农户杨某某。经对杨某某的住所及种植地块全面检查,现场查获尚未使用的农药“毒死蜱”54瓶。杨某某对其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并超范围使用农药“毒死蜱”的事实供认不讳。作出处罚:没收农药“毒死蜱”54瓶,并处以罚款2000元。
警示意义:毒死蜱属于限制使用农药,严禁在蔬菜上使用,违规使用将造成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直接危害群众饮食安全。本案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从快递物流环节溯源打击违法购买、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警示广大种植农户,严格遵守禁限用农药管理规定,不购买违禁农药,科学安全施用农药,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道关口。
三、合作市陈某某无证经营农药案
案情概况:2026年3月,合作市农业农村局接合作市公安局环食药大队移送线索,反映某摊位售卖老鼠药及杀虫剂,均为三无产品。经调查,陈某某经营的摊位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杀虫剂、杀鼠剂等18种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陈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警示意义:部分流动摊位、集市摊贩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售卖杀鼠剂、限用农药,存在较大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畜中毒风险。本案对集市无证摆摊售卖农药行为作出处罚并实施从业禁止,对农村集市农资乱象整治具有示范作用。提醒广大群众购买农药要到具备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正规门店选购,不要在无资质流动摊点购买农药。若发现无证经营农药的流动摊贩,请及时向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四、永昌县某兽药经营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案情概况:2026年3月,永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县畜牧兽医站移交线索,反映辖区某兽药经营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兽用疫苗。经核查,该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不含兽用生物制品。擅自经营兽用疫苗,构成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并没收违法所得520元,罚款1040元。
警示意义:兽用生物制品(疫苗)属于特殊兽药,对经营主体资质、储存、运输均有严格要求,无证、超范围经营极易造成疫苗失效、动物免疫失败,引发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本案查处警示兽药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农业执法部门将持续强化兽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超范围经营兽药违法行为,筑牢动物疫病防控安全防线。
五、康县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养殖案
案情概况:今年,康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在兔子养殖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查获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注射用青霉素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等人用药品,部分药品已开封使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饲喂过人用药品的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10600元。
警示意义: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药物会在动物体内形成残留,通过动物产品传递给人体,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人药兽用”违法行为,警示畜禽养殖、加工企业严禁使用人用药品饲喂、治疗动物,严格遵守动物养殖用药相关规定,从源头防范畜禽产品药物残留风险,守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肃州区某公司网络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概况:今年,肃州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某公司网店购买的恩诺沙星溶液(商品名:闪亮牛羊滴眼液)标称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经核查,涉案产品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涉案假兽药,按货值金额的2倍处以罚款5240元。
警示意义:随着电商行业发展,网络动保网店成为假兽药流通的新渠道,部分不法商家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假兽药,不仅影响动物疫病治疗效果,还会造成动物中毒、死亡,损害养殖户经济利益。本案针对网络销售假兽药开展查处,体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监管思路,警示线上兽药经营者必须核验产品合法资质,坚决杜绝销售假劣兽药;同时提醒广大养殖户网购兽药时查验兽药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