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网 日期:2026-10-29
江苏省发布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执法攻坚行动暨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全省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执法攻坚行动暨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案开道、以案促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禁限用农药、动物屠宰与检疫、高标准农田、农作物种子和兽药饲料等领域办理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案件。为发挥农业行政执法警示震慑作用,现遴选6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徐州市铜山区某农资经销店销售禁用农药、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6年5月,徐州市铜山区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销店销售禁用农药甲拌磷,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氧乐果和多·福·克。经查,该农资经销店购进65%甲拌磷100瓶(销售17瓶)、5%甲拌磷颗粒剂80袋(销售21袋)、溴敌隆1盒、多·福·克9瓶、氧乐果20瓶(销售13瓶),违法所得共计433元。铜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剩余涉案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33元,并处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农药经营环节“有证超范围”与“销售禁用农药”双重违法叠加的典型案例。该农资经销店虽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却购入并销售禁用农药甲拌磷及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氧乐果等。甲拌磷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剧毒农药;氧乐果自2026年6月1日起被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列入全面禁售禁用名单。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对农药经营“禁区”的零容忍态度。案件警示农资经营者必须严格对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杜绝超范围经营和销售禁用农药的侥幸心理。
二、南通市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6年6月,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部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溴鼠灵蜡饵和磷化铝。经查,该农资经营部购进溴鼠灵蜡饵100袋(销售1袋),购进磷化铝50支(销售12支),货值金额166.67元。南通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作出没收剩余溴鼠灵蜡饵和磷化铝、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溴鼠灵和磷化铝均为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特许经营。该农资经营部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销售涉案产品,虽然货值金额仅166.67元、违法所得仅9元,但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正是基于其安全风险的极端严重性,限制使用农药一旦脱离监管流入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主体,极易引发中毒甚至死亡事故。因此,此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能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来衡量。执法机关依法对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体现了对限制使用农药违规经营“零容忍”的执法立场。
三、常州市金坛区杨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农药案
2026年7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联合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对杨某某的生产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豆芽粗壮激素(增粗剂)、高级无根豆芽激素、消叶灵、豆芽速长粉剂、6-苄基腺嘌呤、3%赤霉酸可溶粉剂等产品若干。经查,杨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从2020年5月开始采购6-苄基腺嘌呤、3%赤霉酸可溶粉剂等产品,配比加工成豆芽粗壮激素(增粗剂)、高级无根豆芽激素、消叶灵、豆芽速长粉剂等假农药,通过微信销售给豆芽生产者,销售获利十余万元。因杨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依法移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本案是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无证生产假农药的典型案例。案件查办中,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研判线索、商请公安提前介入,实行联合执法、行刑衔接,有效固定关键证据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苄基腺嘌呤、赤霉酸是国家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质,本案杨某某使用6-苄基腺嘌呤、赤霉酸生产豆芽粗壮激素(增粗剂)等产品,违法周期长、获利金额大、主观恶性明显,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经营农药违法行为形成有力打击。
四、苏州市姑苏区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5年11月,苏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工单,反映苏州市姑苏区某兽药有限公司售卖的“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FPV Ag)”无产品批准文号。经查,某兽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仅通过线上接单、骑手自助取货的无人经营模式经营兽药,未配备在岗质量管理人员。截至案发,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涉案产品及同期售卖的“猎途牌猫瘟检测卡试纸”(均属于宠物疾病诊断制品,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795元。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剩余涉案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FPV Ag)和猎途牌猫瘟检测卡试纸,没收违法所得795元,并处罚款3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宠物经济”蓬勃发展,催生出一批依托电商平台配送销售宠物用药的商家,甚至出现了“无人药店”。本案准确把握兽药经营许可制度关于人员配备的本质要求,认定某兽药有限公司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采用线上无人经营模式,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同时,对涉案产品进行准确定性,认定“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FPV Ag)”及“猎途牌猫瘟检测卡试纸”均属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宠物疾病诊断制品,依法应按假兽药处理。本案的查处对通过网络平台违规销售兽药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五、宿迁市湖滨新区某水产技术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6年5月,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水产技术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复合碘溶液(水产用)。经查,该经营部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购进涉案兽药复合碘溶液(水产用)3箱(72瓶),并以35元/瓶的价格向水产养殖户销售48瓶、赠送4瓶,违法所得1680元,货值金额2520元。宿迁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剩余复合碘溶液(水产用)、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并处罚款50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水产用兽药的典型案例。水产养殖投入品安全直接关系水产品质量安全,无证经营兽药脱离执法监管,产品来源和质量无从保证,一旦用于水产养殖,极易引发病害防控失效、兽药残留超标等风险。该案的查处警示兽药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以技术服务名义变相销售兽药,同时也提醒水产养殖户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兽药,避免因使用来源不明的投入品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六、南京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2026年1月,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请组织核查2025年度第三季度经营使用环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的函》(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含量测定为标示量的84.9%,不符合《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的含量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912袋,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3648元。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48元,并处罚款1459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是畜禽养殖中广泛使用的广谱抗菌药,其含量直接决定治疗效果。当事人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导致养殖户按标示量用药实际摄入的有效成分不足,达不到预期疗效。本案的查处反映出当前兽药生产环节仍存在生产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警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兽药国家标准,把好原料关、工艺关和出厂检验关,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守法律底线,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