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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旧版本重要变化分析及行业应对建议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网 日期:2026-10-26

一、总体判断

农业农村部于2026年10月10日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71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2017年9月3日发布的农业部第2568号公告同时废止。对照两版正文及审查表,修订并非全面重建许可制度,而是在既有审查框架上,针对生产场所独立性、产业政策约束、现场条件核验、专业人员履职、质量控制环境以及许可事项衔接等方面补强要求。

总体上,新细则呈现出四个方向:一是从“有场地、有设备、有制度”进一步转向核验生产场所的真实独立性和生产活动的实际条件;二是把国家产业政策由总体性原则进一步转化为审查表中的关键审查项目;三是更加重视制度是否运行、人员是否真正掌握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而不只检查书面材料;四是通过补充环境条件、留样、安全标识和企业信息变更等内容,增强许可审查与日常监管之间的衔接。

企业应优先关注可能直接影响获证、扩大许可范围或迁址的要求:生产场所不得与其他农药企业共用,也不得租赁其他农药企业的生产场所;同时生产非农药产品的,应有效隔离生产和储存区域;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园区要求由“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调整为“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性成为审查表中的关键审查项目。以下对政策意图的分析属于基于条文及监管背景的研判,不代表主管部门解释。

二、重要变化逐项分析

(一)生产场所独立性被明确写入正文,并列为关键审查要求

【条文变化】2017年版第十八条主要规定生产地址应符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企业应拥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2026年版新增:生产场所应当相对独立,不得为与其他农药企业共用的生产场所,也不得为租赁的其他农药企业的生产场所。原药/母药和制剂审查表均将“生产场所要求”列为带星号的关键审查内容。

该变化将“地址手续合规”与“生产场所实际独立”区分开来,减少仅凭租赁合同、园区证明或形式化空间划分来满足许可条件的可能性。监管逻辑可能在于明确许可主体、生产设施、质量责任和安全环保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降低因共用场地导致的生产边界不清、设备及仓储混用、质量责任难以追溯等风险。

【行业建议】依托其他农药企业厂房、车间或场地开展生产的企业,以及生产区域与出租方生产活动交叉的企业,面临较高合规风险。企业应核查土地权属、租赁合同、厂区总图、车间边界、仓储空间、设备归属和使用情况;对共用场地或租赁其他农药企业生产场所的情形,应尽快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评估独立场地改造、迁址或调整生产组织方式的必要性。不能假定简单划线、设置隔断或补充合同必然满足要求。

(二)国家产业政策由原则性要求进一步转化为关键审查项目

【条文变化】两版正文均将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纳入审查内容;2026年版在原药/母药审查表新增第6.4项“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制剂审查表新增第6.2项,且均标注为关键审查内容。2017年版审查表没有对应的独立项目。

这使产业政策符合性从总体性原则变成可记录、可判定的具体审查项目,强化许可审查与国家关于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装置和原材料,以及限制新增相关产能的政策衔接。2025年修订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明确农药生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对国家淘汰、限制的产品、工艺、装置和原材料作出约束;新细则与这一上位规则保持一致。

【行业建议】企业不能仅凭已有营业执照、园区准入或历史生产事实,推定拟申请范围必然符合产业政策。新增品种、扩产、迁址、工艺改造等事项,应关注产品、工艺、装置和原材料是否触及相关限制。建议企业建立产业政策核对清单,留存适用政策文件、产品及工艺说明、设备和原材料信息及必要论证材料。协会可持续汇总公开政策并提示适用边界;具体能否许可,仍以主管部门依法审查为准。

(三)化学农药企业迁址园区的门槛提高

【条文变化】2017年版规定,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应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2026年版调整为“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该要求出现在原药/母药和制剂审查表中。

这一调整可能旨在提高化学农药生产项目的园区承载能力、安全环保管理和产业集聚水平,减少在较低层级园区或一般工业园区布局带来的监管难题。“省级以上化工园区”不能简单等同于任何省级以上园区,也不能将一般工业园区当然视为符合要求。

【行业建议】迁址计划将更依赖目标园区的属性、认定层级及证明材料。拟迁址企业应在土地购置、厂房设计和设备搬迁前,向园区管理机构及属地主管部门核实园区性质、层级、认定文件和项目准入条件,并形成书面材料。协会宜提示企业开展“园区属性—产业政策—许可条件”前置联审。

(四)同时生产非农药产品的隔离要求强化,关键审查属性上升

【条文变化】2017年版审查表要求同时生产其他化工产品的,农药生产设备应专用,成品仓库设置明显隔离区及标识。2026年版改为同时生产其他非农药产品的,应将农药与其他产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域有效隔离;该项在两类审查表中列为关键审查内容,正文第二十二条也新增相应要求。

要求从特定“其他化工产品”的设备专用、仓库隔离,转向对农药与其他非农药产品生产和储存区域的有效隔离,覆盖范围更广,关注点从单项设备或仓库扩展至生产和储存区域整体边界,可能着眼于防止交叉污染、混料混储、标识错误及质量安全责任混同。

【行业建议】兼营其他产品的企业应核对厂区布局、人员和物流动线、仓储分区、生产设备使用方式、标识及现场管理记录。应以总图和现场为核心开展差距评估,明确隔离边界、物料流向、储存分区、人员通道及标识管理;必要时调整布局并留存图纸、照片和运行记录。制度文本本身不能替代现场隔离。

(五)人员审查由资质核对向专业能力核验延伸

【条文变化】2026年版审查表增加技术人员应掌握所申请许可范围相关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政策的要求,并增加与技术人员交谈的审查方法。检验人员审查方法也增加与其交谈,了解其对质量管理法律规定、管理制度和检验知识的熟悉情况。学历、职称、从业年限和最低人数等既有门槛总体延续。

审查关注点从“人员是否在册、学历是否达标”扩展到“人员能否履职”,有助于识别挂名技术人员、人员与实际生产范围不匹配、检验人员无法解释检验方法或质量控制要求等问题。

【行业建议】企业即使满足最低人数和学历条件,若技术人员不能说明关键工艺、控制指标和异常处置,检验人员不能解释标准、方法、仪器校准及检验记录,仍可能暴露短板。建议按许可品种或剂型建立岗位能力矩阵,明确职责与知识要求,开展基于实际工艺和质量问题的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避免将应对审查简化为临时背诵法规。

(六)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与留样要求更加明确

【条文变化】2026年版第二十三条增加检验场所环境条件应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原药/母药和制剂审查表增加对应审查项。第二十四条列举质量保证体系内容时,新增“留样”制度要求。2017年版已有质检机构独立设置、实验室相对独立、检测设备满足标准等要求,但未以同样方式单列环境条件和留样。

调整旨在进一步强调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样品管理完整性,以及发生质量争议或事故后的复核能力。环境条件可能影响部分检验项目的准确性和重复性;留样是质量追溯、争议处理和问题调查的重要基础。

【行业建议】企业应检查实验室环境条件、样品流转、留样标识、保存期限、数量和处置记录,并确认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和验证记录完整。建议将留样管理纳入质量体系内审和批次记录核查,确保制度与实际操作一致。

(七)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更加具体

【条文变化】2026年版制剂审查表第5.9项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后增加“在生产车间张贴安全标识等”。2017年版已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制度及执行要求,但未在该项中明确写出车间安全标识。

该变化旨在把安全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到现场可见、可查的基础措施,便于核验风险告知和现场管理是否落地。企业应结合工艺风险、化学品危害、设备操作和应急处置要求,检查车间安全标识的适用性、完整性、清晰度和维护情况。不能只张贴通用标识,应确保标识与现场风险和操作规程对应。

(八)申请、延续及证书事项的材料要求作了配套调整

【条文变化】2026年版第五条将“改变或新增生产地址”纳入相关申请材料要求,且删除2017年版“并提供电子文档”的表述。第六条增加企业地址名称变化、缩小生产范围等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情形。第七条要求延续申请报告除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外,还报告检验人员、生产布局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

这些调整与2025年修订《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后有关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相衔接,意在让许可档案更准确反映企业实际生产条件及变化情况。删除“提供电子文档”仅说明本细则不再保留这一明确文字要求,不能据此推定各地不再要求电子化材料;具体申报形式应以办理机关当前要求为准。

【行业建议】企业应建立许可证事项变更台账,明确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和生产地址变化对应的办理要求。延续申请不能只提交生产销售情况,还应系统盘点人员、布局、设备、工艺、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变化,确保报告真实、完整。

(九)新增家用卫生杀虫剂许可证标注要求

【条文变化】2026年版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许可范围仅为家用卫生杀虫剂的,发证机关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上注明。2017年版没有对应条款。

该条属于许可信息标识和管理上的新增要求,不宜夸大为新增一套独立生产条件,但企业应核对许可证记载信息与实际许可范围是否一致。行业协会可提醒相关企业在许可证换发、展示、对外宣传和业务合同中使用准确的许可信息。

(十)设备清单和部分剂型列示方式调整,应避免误读为全面放松或全面加严

【条文变化】2026年版附件1—3对部分剂型名称和设备列示作了调整,例如将种子处理悬浮剂单列,并对若干剂型的设备名称或组合进行调整;附件仍保留对表内未明确剂型、同一生产范围相关产品及特殊情形由申请人提供材料说明、由审查人员确定的机制。

【行业建议】设备清单的调整应结合企业实际申请的剂型、产品工艺和生产设备逐项核对,不宜仅凭某个设备名称在新版清单中出现或消失,就推定该设备不再需要或某类生产条件已被放宽。企业应提供能够说明工艺完整性、设备适配性和稳定生产能力的材料;对特殊工艺或清单未明确情形,建议在投资购置设备前向许可审查部门沟通确认。


三、总体未变但仍应重视的审查要求

本次修订保留了既有审查框架和若干重要规则,企业不应将关注点局限于新增条款。主要包括:按原药(母药)品种、制剂剂型组织申请;技术评审与实地核查可以由不同审查组承担;实地核查仍覆盖首次申请、非化学农药企业新增化学农药范围、改变或新增生产地址、扩大生产范围及审查认为有必要等情形;审查结论仍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综合结论仍要求无“不符合”且“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5项。

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仍是评估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运行的重要依据。企业应确保原材料进货查验、原料和中间体/半成品及成品检验、主要生产记录、成品入库记录相互衔接,避免制度文件与实际记录脱节。生产工艺、设备档案、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销售、可追溯、召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废弃物处置、人员培训和文件记录等制度,仍需能够证明持续执行。

四、建议企业按优先级开展准备工作

第一优先级:立即排查可能直接影响许可资格的硬约束。重点核对生产场所是否与其他农药企业共用或属于租赁其他农药企业的生产场所;迁址项目是否满足省级以上化工园区要求;农药与其他非农药产品的生产、储存区域是否有效隔离;拟申请产品、工艺、装置和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存在疑问的事项,应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核实,避免仅凭内部理解作出投资决策。

第二优先级:开展审查表逐项自评。以新版附件1—1或附件1—2为清单,逐项形成“条款要求—现状证据—差距—整改责任人—完成时限—复核结果”闭环。带星号的关键审查项目应单独标识,优先完成整改。

第三优先级:补齐现场证据和运行记录。检查总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与现场的一致性;补齐实验室环境条件、留样、安全标识、仓储分区、产品追溯等证据;对制度类项目,至少抽查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确认实际运行与书面制度一致。

第四优先级:提升关键岗位人员的实际履职能力。组织技术人员围绕申请范围内的工艺流程、关键控制指标、异常处置和安全环保要求开展岗位复核;组织检验人员围绕产品标准、检验方法、仪器状态、质量争议和记录完整性开展能力验证,并保留培训考核记录。

第五优先级:完善许可证事项管理和延续准备。建立生产地址、企业信息、生产范围、人员、布局、设备、工艺及质量体系变化台账,提前核对变更、换证、延续的材料要求。新细则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按申请事项和办理时间安排准备,避免把生效日期误解为所有既有企业必须在该日之前完成一次性全面换证。

五、结论

2026年版细则最重要的信号,是许可审查更强调生产主体和场所的真实独立、生产条件与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致性,以及人员、实验室和管理体系的实际运行能力。对行业而言,这既是生产许可审查标准的完善,也是对企业生产组织、投资布局和质量治理能力的一次检验。

企业不宜采取“补材料、过审查”的短期思路,而应把新版细则作为检视场地合规、产业政策适配、生产隔离、人员履职、质量体系和变更管理的系统性清单。行业协会的重点,是准确传达要求、识别共性问题、推动规则解释更加清晰,并帮助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有序完成调整。

附:新旧版本重要变化简表


主要依据及参考资料

1.《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568号。

2.《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6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71号(2026年10月10日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3.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修改〈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限制使用农药名录〉意见的通知》(2025年12月12日发布)。

4.《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2025年7月15日公布),重点参考产业政策、许可变更及生产地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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