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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中“不再批准”的部分情况整理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网 日期:2025-11-17


农药登记时间长费用高,企业在登记前期应当充分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了解有效成分的作用机理和作用特性,明确产品对拟登记产品的防治效果,以免浪费时间和金钱。整理下列部分部所不再批准的产品情况,企业在规划登记时可提前规避。

PART.01
原则上不批准混配制剂登记的情形(含扩大使用范围登记):

1. 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

2. 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

3. 相同作用机理的有效成分混配,但经试验或有资料证明交互抗性风险低、确有混配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除外。

4. 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5.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混配。

6. 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7. 草甘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2022年10月26日前完成备案的除外。

8. 咯菌腈混剂仅在棉花猝倒病上的登记。


PART.02
其他制剂产品登记时需注意的情形:

1. 三环唑对水稻纹枯病菌、稻曲病菌活性低,防效差,不再批准三环唑用于水稻纹枯病和稻曲病的登记。

2. 吡虫啉对鳞翅目害虫活性较低,防效较差,企业登记需注意。

3. 代森锰锌一般用作杀菌剂,用于防治柑橘锈壁虱的作用机理尚不明确,企业登记需慎重。

4. 对于卫生用农药,剂型为可溶液剂和水乳剂的产品,使用方式一般不能为滞留喷洒;剂型为可湿性粉剂和微囊悬浮剂的产品,不能用于室内空间喷雾。

5. 高效氯氟氰菊酯(制剂中等毒)不能用于室内。

6. 不再批准吡丙醚用于防治蝇(蚊)成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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