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交叉污染如何控制? | 农药产品中微量其他农药成分限量团体标准制定研讨会在合肥召开
2018-04-26
农药制剂企业普遍存在在一套生产装置上生产功能类似的同种产品(同为杀虫剂、杀菌剂,或同一类作物上具有类似作用的除草剂),切换品种时,绝大部分企业使用溶剂对设备进行清洗,达到一定清洁程度后开始下产品的生产。对生产线进行一次清洗,清洗后的前一产品的残留值可降至0.1%以下清洗次数越多,残留越少。所以在厂家提供的制剂产品中,带入微量其他药成分是农药行业的普遍现状。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为假农药;第四十五条规定农药中混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为劣质农药。目前,国家、行业、地方对农药产品中的非登记成分的管理没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可依,使农药产品中的非登记成分成为一个关乎农业安全生产、农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