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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禁限用趋势分析及应对策略
责任编辑:左彬彬 来源:世界农化网 日期:2022-02-28

 

农药产品,尤其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农药产品的禁限用事关中国农化企业布局与发展。近年来,百菌清、代森锰锌、毒死蜱、百草枯等重磅产品在欧盟和全球其他市场的禁限用,对相关企业带来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农药的禁限用是“黑天鹅事件”,具有一定的突然性与不确定性;但更多情况下农药的禁限用是“灰犀牛事件”,在最终落地前,有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引子与讨论过程。

       

同时农药产品在国内或国外的禁限用,其影响也会传递至中间体等产业链,对相同作用机理产品、竞争产品或配伍产品均有重大影响。

       

本文通过研究农药产品禁限用趋势,探讨其产生原因、市场影响以及对中国农药企业未来布局的影响。


1.目前全球农药主要禁限用种类与禁限用原因

       

目前全球农药主要禁限用的农药产品分为4类。

       

一是高毒有机磷农药:如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

       

二是高毒杀鼠剂农药:如毒鼠强、氟乙酸钠等。

       

三是列入国际公约的农药:如六六六、DDT、艾氏剂、狄氏剂、氯丹、硫丹等。

       

四是对农业生产安全以及对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农药:如百草枯、氯磺隆、胂制剂、铅制剂等。

       

全球农药禁限用的根本原因是对人类健康带来危害,或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存在着潜在风险。在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与欧盟,除了对上市前的新化合物进行风险评估,也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上市的活性成分进行再评估,并把评估信息对外公布。

       

禁限用农药危害性的具体表现为:① 毒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高毒原药限制登记)。② 环境内分泌干扰(常见的欧盟禁限用原因)。③ 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④ 作物安全(对后茬作物带来药害,如磺酰脲类除草剂)。

       

其中毒性问题是最重要的对农药禁限用影响因素。

       

高毒农药是国际公约和多数国家禁限用的主要目标。艾氏剂、狄氏剂、氯丹、七氯、硫丹等有机氯杀虫剂,甲胺磷、久效磷、对硫磷、磷胺等有机磷杀虫剂,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等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都是因为急性毒性剧毒、高毒被禁用或限用。

       

农药毒性是评估农药禁限用最主要的指标。农药急性毒性包括高毒、剧毒以及皮肤接触毒性和眼睛刺激性等,皮肤接触毒性和眼睛刺激性也是农药禁限用的直接原因。如苯线磷、乙拌磷等具有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氯化苦、双胍辛胺等具有吸入毒性;灭草定、除虫菊酯等具有眼睛刺激性,也被列入禁用或限用;工业杀菌剂,相当一部分具有皮肤刺激性与致敏性,无法应用在作物保护上。

       

农药慢性毒性主要表现在致癌性、致突变性与致畸性等。存在致癌性风险而限用的产品,如胂制剂可能导致皮肤癌和肺癌,滴滴涕、七氯、氯丹、六六六、敌菌丹、灭菌丹、除草醚、克菌丹、硫菌灵等被列为可能的致癌物;代谢物为致癌物,如杀虫脒代谢物对氯邻甲苯胺对人易致膀胱癌,已被列入PIC公约受控名单;农药杂质毒性也是影响化合物毒性的重要因素,如2,4,5-T、五氯酚含致癌物二噁英,氟乐灵含可疑致癌物亚硝胺杂质,代森锌含致癌物乙撑硫脲,三氯杀螨醇含滴滴涕杂质等,也被禁用或限用。

       

致突变性与致畸性是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的诱因,也使化合物对胚胎的发育具有毒性。异狄氏剂、除草醚、敌菌丹、三环锡等农药都是因为有致畸作用而被禁用的。


2  目前国际农药禁限用管理动态

       

目前国际农药禁限用相关的全球公约体系见表1。


       

除了全球禁限用相关的国际公约体系外,各国对于农药禁限用政策不尽相同,更多体现了不同独立评估标准的差异性。


2.1  欧盟农药禁限用情况

       

欧盟是全球农药管理最严格的地区,包括27个成员国+英国,欧盟委员会(EC)、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和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是主要负责禁限用评审的机构,涉及的法规有EC 1107/2009法令(农药)、REACH法规(化学品)、(EU)528/2012(生物杀灭剂)。目前已经禁用与限用的品种超过300个。

       

部分禁限用产品见表2。



2.2  印度农药禁限用情况

       

印度农药主管机构有印度农业部中央农药委员会与登记委员会(CIB&RC),农药管理法规有《农药法》等。

       

印度现行禁用与限用农药品种有甲草胺、涕灭威、乙基谷硫磷、谷硫磷、苯菌灵、敌菌丹、甲萘胺、灭螨猛、氯丹、杀螟威、二嗪磷、敌敌畏、百治磷、地乐酚、乙拌磷、硫丹、苯线磷、氯苯嘧啶醇、倍硫磷、三苯基乙酸锡、六氯苯、林丹、利谷隆、马来酰肼、甲基对硫磷、甲氧隆、速灭磷、烟碱、百草枯、对硫磷、五氯苯酚、甲拌磷、磷胺、五氯硝基苯、三氯杀螨砜、甲基乙拌磷、三唑磷、敌百虫、十三吗啉等。

       

2020年5月发布了《Banning of Insecticides Order 2020》,拟自禁用方案正式颁布之日起,禁止进口、制造、销售、运输、分销和使用下列的27种农药(但目前仍未正式实施)。

       

杀虫剂12种:乙酰甲胺磷、丙硫克百威、克百威、毒死蜱、溴氰菊酯、三氯杀螨醇、乐果、马拉硫磷、灭多威、久效磷、喹硫磷、硫双威。

       

杀菌剂8种:克菌丹、多菌灵、硝螨普、代森锰锌、甲基硫菌灵、福美双、代森锌、福美锌。

       

除草剂7种:莠去津、丁草胺、2,4-滴、敌草隆、乙氧氟草醚、二甲戊灵。


2.3  巴西农药禁限用情况

       

巴西农药评审采取农业部(MAPA)、卫生部(ANVISA)、环保部(IBAMA)三部门联合评审机制,现行制订的农药管理法规有农药法7.802/89、法令4074/02与981/06。

       

目前巴西禁用与限用的农药品种主要有2,4-滴丁酸、禾草灭、唑啶草酮、乙基谷硫磷、谷硫磷、苯菌灵、地散磷、甲羧除草醚、丁草胺、敌菌丹、氯丹、杀螟威、氯苯胺灵、三环锡、苯氰菊酯、茅草枯、滴滴涕、甲基内吸磷、敌草腈、三氯杀螨醇、百治磷、地乐酚、双苯酰草胺、硫丹、扑草灭、丁硫苯威、环氧乙烷、氟氰戊菊酯、氟乙酰胺、氟线威、双胍辛胺、氟吡甲禾灵、六氯苯、六六六、吲哚乙酸、敌瘟磷、异丙威、异噁隆、噁唑啉、林丹、代森锰锌、脱叶磷、甲霜灵、甲胺磷、甲氧滴滴涕、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乐果、噁霜灵、土霉素、对硫磷、克草猛、五氯苯酚、甜菜宁、甲拌磷、磷胺、咪鲜胺、扑灭通、哒草特、喹硫磷、链霉素、特草定、甲基乙拌磷、仲草丹、甲基立枯磷、三丁基锡、敌百虫、蚜灭磷、乙烯菌核利、代森锌、福美锌等。

       

统计全球农药品种的禁限用数量,克百威是禁用数量最多的产品,全球共计禁用66次,而后是百草枯、乙草胺、莠去津等产品,见图1。


 


3  农药品种禁限用对中国农药工业的影响

       

部分高风险农药的禁限用是保障用药安全的必要手段,对于企业,应该关注于农药全生命周期全球化管理,企业必须熟悉主要目的国家的禁限用监管规则和对应的供货/登记责任,建立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处置、回收再用的过程。建立风险评估和淘汰机制,对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在全球主要国家的监管趋势、公众意见进行关注,主动开发替代品种,积极开发产品在非农用领域的应用以延伸生命周期。

       

农药品种禁限用对于中国农药工业是一把双刃剑。首先,在生产方面起到限制、淘汰作用,因此企业在规划产能之前,需要关注禁限用动态和国内外登记趋势,如果出现禁限用苗头,需要考虑产品换代更新、应用领域变更。其次,在出口方面,国内企业需要熟悉国内与国外禁限用产品的进出口规范,密切关注有效登记证的变更趋势和监管情况。而产品的优化推陈出新、升级换代是应对老产品禁限用的最主要方式,国内企业要关注跨国公司禁限用农药品种的动态与应对策略,从FRAC(国际杀菌剂抗性管理委员会)/IRAC(国际杀虫剂抗性管理委员会)所发布的应用机理与产品分类中寻找潜在的替换品种。

       

同时理性地对待产品禁限用监管周期中的“死猫反弹”,即产品在被宣布禁限用后,在现有主要市场会出现禁用前集中采购备货,导致市场需求激增的反常现象。对于此类市场现象,企业(尤其是原材料和中间体供应企业)需要谨慎对待,以免产生“产品市场向好”的错觉。


4  农药助剂禁限用情况浅析

       

除了农药活性成分外,主要国家对农药制剂中所使用的助剂也有相关的禁限用规定。

       

以下试举两个例子作为参考。


4.1  中国农药助剂禁限用情况

       

目前中国农药助剂相关的管理标准主要有以下两项。

       

(1)HG/T 4576-2013《农药乳油中有害溶剂限量》,主要限定了部分有害溶剂的使用,这些品种包括苯(1.0%)、甲苯(1.0%)、二甲苯(10.0%)、乙苯(2.0%)、甲醇(5.0%)、DMF(2.0%)、萘(1.0%)。

       

(2)2015年《农药助剂禁限用名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对苯二酚、邻苯二甲酸二-(2-2-乙基己)酯、己二酸二-(2-2-乙基己)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苯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等农药助剂禁用名单,和甲酚类、二乙二醇醚类、氯代烃类、邻苯二甲酸酯类、正己烷等农用助剂限用名单。


4.2  美国EPA农药助剂禁限用情况

       

2016年,美国环保署(EPA)将72种农药产品中的惰性成分在可使用名单上移除。其中,涉及国内常见的助剂主要有四氢呋喃、氟氯卤代烃类、吡咯烷酮类、芳烃类、二甲亚砜、碳酸酯类。其判断原则主要依据为遗传生殖与发育毒性、急性毒性危害(刺激性)。

       

同时,美国也制订了对助剂(惰性物质)的分级评估制度。美国EPA对农药助剂清单进行了分类,其中List 1类为显著毒性物质,List 2类为潜在毒性物质,List 3类为未知毒性物质,List 4A为低风险惰性物质,List 4B为EPA有足够资料确定对公众安全的惰性物质。由于EPA遵循的是美国食品质量保护法案,于2006年完成了List清单中各种惰性物质的再评估。

       

助剂的禁限用对国内农药企业来说主要有两方面的影响。

       

第一是溶剂和助剂的选择。

       

首先需要特别关注制剂产品中的助剂成分,是否在目的国家的许可清单上,以及确定相应的使用限量。其次关注主要助剂公司的产品线开发情况和趋势,关注助剂监管风险。再次关注非农产品,如洗涤剂、化妆品、食品及包装物中的可使用成分发展情况。

       

第二是海外登记的配方要求。

       

首先选择助剂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而成本不应当是登记配方的考量因素。其次借鉴跨国公司的制剂助剂配方(可通过MSDS或海外监管法规公开信息获取)。再次对企业预备登记的产品配方进行“反向检测”,以确保助剂在当地市场的合规性。


5  怎样判断农药产品禁限用风险与管理趋势

       

首先是关注农药产品来自各国主管机关的监管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产品固有风险特性。主要指急性毒性、刺激性、致敏性、高环境风险等明确的风险。二是相关杂质与代谢物风险。例如美国产品再登记可行性决议(RED)与欧盟登记评估决议中所指出的各类风险关注点(无论在登记过程中是否为跨国公司所解释完整,都需要作为风险点加以关注);研读欧盟再评估文件中对于杂质与代谢物的认定标准沿革,与关注趋势。三是做出潜在的风险点判断。关注监管决议中,对作物选择的考量,确定环境风险及作物风险;关注公众对此产品是否存在持续关注;关注各国再评估中的考量点(内分泌干扰、环境风险、异构体未决风险、环境暴露量计算模式争议),以初步思考判断未来潜在监管可能性。

       

其次,国内农化企业可以关注来自跨国公司的关于涉及产品评估的应对措施相关信息。

       

第一,是否积极参与欧盟再评估。关注跨国公司对于欧盟再评估应对的资料提交情况,以及提交资料的结果反馈情况,以确定跨国公司对于特定产品的态度与信心。第二,是否积极开拓相关活性成分新产品登记。主要关注跨国公司在特定市场基于活性成分是否有新的混剂产品或产品组合获得登记;主要的仿制企业是否针对后专利产品投入登记资源与推广资源。第三,专利申请与规格更新。跨国公司是否针对相关杂质,更新产品规格与生产工艺;是否对活性成分应用领域的专利持续关注。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如果针对以上3点积极参与维护,则可以有效延长相关活性成分的市场生命周期。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从法规和技术层面来看,产品禁限用源自对风险的考量,但是禁限用决定不一定完全源自“风险”,也源自跨国公司和仿制公司针对主管机关的“博弈”。        


6  后禁用时代的品种替代与产业更新


6.1  禁限用启动所带来的市场波动观察

       

对于禁限用产品的后市观察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首先,禁用产品极有可能出现短期的市场反弹,往往是生产企业抓住最后一波行情的机会,也是市场对禁限用企业规避风险最后的警告,需要特别关注。其次,从跨国公司放弃到整体禁限用的时间差为仿制企业带来短期的市场机会。生产企业往往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在主要市场获取2~3年的自由销售的机会,同时也需要关注跨国公司的替代方案。最后,需要关注替代产品。一般而言,由于产品市场分布与价格因素,被禁限用产品的替代品,往往不是跨国公司的专利产品,这就为“老产品”带来市场机会。例如,欧洲代森锰锌禁限用之后,琥珀酸脱氢酶类杀菌剂并没有填补市场空间,反而是具有超过50年历史的老产品克菌丹脱颖而出。


6.2  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产品禁用之后的走势观察

       

第一,企业需要研究被禁限用的产品,到底解决的是哪个作物上的哪一类病虫害?这有助于企业确定禁用之后,哪些产品可以通过市场空间进行替代从而扩大销售额,为企业在后禁用时代做好准备。第二,需要关注该产品是“突然死亡”还是“渐进退市”?一般来说,全球性的突然禁用是非常罕见的。产品的禁限用有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往往从发达国家开始逐渐辐射到相对低端国家。这给企业一个较长的准备时间来研究替代产品和转型方案;同时某些产品的禁限用也有可能在特定市场带来销售额的短期上升。第三,需要关注跨国公司、当地种植巨头、当地生产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平衡?这有助于企业确定公司与主管机关博弈的结果,对该产品的禁限用力度究竟有多大。同时,由于巨大的商业利益,大宗产品禁限用后,主要生产企业往往会考虑在其他领域和市场的销售延伸。例如百菌清在欧盟区域禁止用于农药领域之后,其在商业涂料上的应用,以及在目前没有禁限用百菌清的巴西市场大豆锈病应用上都出现了较大的发展,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6.3  替代产品从何而来

       

寻找禁用后的替代产品,首先需要特别关注跨国公司对禁限用的态度。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本公司的禁用产品是否已经出现了强力替代者?例如拜耳公司的氟虫腈由于水生生物毒性风险在被禁止水稻应用时,替代的氯虫苯甲酰胺已然出现突破。二是区域特异性禁用,是否会影响全球市场布局?例如草甘膦在东南亚地区出现禁用,但是完全没有影响在北美和南美主要市场的销售,这主要源自开发公司在上述区域的强力维护。三是替代产品的寻找思路。例如跨国公司在欧盟市场引入大量日本公司原研专利产品。四是与监管关注点相关的各类学术研究趋势。可以把握产品相关的安全评估信息和跨国公司的应对策略。

       

在确定了禁限用趋势与路径之后,国内仿制企业应对禁限用产品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取长补短。通过产品的交互组合,增强禁限用风险下企业的产品线稳定性。二是以终为始。在布局国内外登记规划的同时,思考未来潜在的监管风险点。三是以“动”制“变”。从禁限用的吹哨开始,就要做好后续的产品和市场预案。四是对于有监管风险的产品,要尽可能分散产业链风险,避免产能集中或核心市场过于聚集,以避免禁限用带来的集中打击。


7  总结

       

应对产品的禁限用风险,是农化企业产业升级的机会。

       

首先可以通过技术创新、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开发高效低毒、组合多样、绿色环保的新农药产品组合,以形成对禁限用产品的替代。

       

其次,着眼政策支持,力行市场规范,尝试贸易共享。遵守禁限用法规,积极参与产品更新与企业横向合作;关注生物农药或天然提取物的登记数据豁免和快速审批通道,以扩大企业的产品线。

       

最后,企业需要直面挑战,抓住禁限用带来的机遇。禁限用产品的替代方案不可能全部通过专利产品实现,老产品在禁限用进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市场机会;同时产品的替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就是禁限用不断发展的过程,企业需要挖掘新产品,作为现有一定风险产品可能的替代方案,以确保在出现禁限用导致的市场真空时,能够有所准备并且快速进入。

       

对于农药产品全球的禁限用动态而言,机会孕育在风险之中,产品禁限用的本质不是让一个产品“死”,而是让一个市场“变”,从而让企业在不断的变化中,提升对环保与安全的理解与参与,并实现农药产业在安全化、高效化、一体化上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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