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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双碳”目标需将农业纳入碳交易市场
责任编辑:左彬彬 来源:农民日报 日期:2022-01-25

 

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是不可忽视并值得重视的关键路径。将农业纳入碳交易市场为大势所趋,需在思想认识、目标协同、方法开发、试点探索等方面下足功夫。


由碳排放引发的全球气候变化已经给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带来了显著影响,并由此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全球碳排放量居高不下,大气二氧化碳浓度不断加大,于2019年5月突破400ppm,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担忧。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提出了确保“将本世纪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两摄氏度以内,并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前工业化时期水平之上1.5摄氏度以内”的目标。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与引领者,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目标,并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不可忽视并值得重视的关键路径。这是因为,一方面碳交易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以低成本推动碳减排的制度工具。成熟的碳市场充分反映了边际减排成本和外部成本,能够实现增强碳定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从企业、自然人的角度来看,通过碳市场购买碳配额、碳汇是实现自身“净零排放”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解决企业、自然人达成碳中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中国政府于2011年批准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省市和经济特区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尽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碳交易市场中仍处于主体主导地位,但不容忽视的是,农业农村部门已开展了从碳市场中争取资金的大量尝试。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颁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农林碳汇、畜牧业养殖和动物粪便管理等申请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60号(资源环境类047号)提案答复的函》中也指出“鼓励和支持农业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并明确表示“研究推进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政策设想。在地方层面,各大碳交易试点省份相继开展了农业碳交易实践,鼓励农村沼气等项目通过抵消机制进入市场交易。例如,在湖北省脱贫地区产生的碳减排量中,已有217万吨进入碳交易市场,为地方发展带来了5000多万元的收益。上述政策的出台与实践活动的推进,彰显了各地积极开展农业碳交易的决心。我们认为,将农业纳入碳交易市场是大势所趋,需在思想认识、目标协同、方法开发、试点探索等方面下足功夫。

 

一是提高全社会对农业碳减排、碳交易的思想认识。虽然工业是碳排放的主要源头,但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的增多及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大量投入,农业生产活动引发的碳排放已成为重要碳源。同时,与工业不同的是,除了产生碳排放或通过可再生能源替代实现碳减排外,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还能够通过改善农田管理、建设农林复合系统、植树造林等方式增加碳汇。联合国粮农组织更是在其研究报告《粮农组织的战略工作:可持续粮食和农业》中指出:“农业(包括林业和渔业)特别易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而且也是气候变化的重要促进因素。如不把农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长计入,则《巴黎协定》的目标将无法达成。”这反映出农业产业进入和参与到碳减排与碳交易的框架体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二是协调“双碳”目标、粮食安全目标和农民增收目标。碳达峰、碳中和既是生产技术的再造,又是生活方式的重塑,更是发展观念的革命。需坚持系统观念,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来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充分协调好“双碳”目标、粮食安全目标和农民增收目标。故应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农业碳交易体系,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碳排放、增加碳汇,并使农民在碳交易市场中得到更多红利,最终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与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的农业农村低碳发展新格局。

 

三是加强农业相关减排方法学的开发与应用。目前,无论是国内碳市场还是国际碳市场,农业大多以项目的形式通过抵消机制参与交易过程,主要原因在于农业温室气体排放较为分散,核算方法和减排量核查等较为复杂。这意味着,将农业纳入碳交易市场的基本前提是拥有相应的方法学。从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公布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备案清单来看,与农业有关的方法学主要涉及农业设施与活动、生物质废弃物热电联产、畜禽粪便管理、反刍动物减排、保护性耕作等方面,无论是数量,还是涵盖范围都较少。科学研究和开发编制更多的农业减排方法学,为农业碳交易项目开发提供方法指南、标准依据和实践指导,已迫在眉睫。

 

四是有序推进农业纳入全国碳市场。推进农业纳入全国碳市场需秉承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原则。在控排范围上,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分清主次本末,探索尝试将碳排放量较大的规模畜禽(生猪、鸡、牛等)养殖业纳入强制控排范围,逐步扩展到农田种植、种养结合等其他农业领域。在交易产品上,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贵精不在多,初期以沼气碳减排、林业碳汇、湿地碳汇等为主要交易产品,逐步扩展到农田碳汇、测土配方施肥固碳减排、化肥农药减量减碳、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碳减排等其他农业碳交易产品。同时,引导和鼓励控排企业在碳市场中优先购买农业碳交易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为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拓展新的来源渠道。

 


作者:

何可 系华中农业大学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张俊飚 系华中农业大学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实验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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