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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储备制度改革重大举措
责任编辑:左彬彬 来源:中华粮网 日期:2022-11-28

 

       储为国计,备为民生。粮食储备是平抑粮价、备战荒年、保障粮食供给的重要后盾。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粮食安全和市场形势,我国高度重视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粮食收储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储备安全。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成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协同发展的粮食储备体系,在稳市、救灾、恤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储备粮:由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主要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

       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区域(省、市、县)市场保应急、稳粮价、保供应,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随着粮食市场化程度增强,我国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亟需深化改革。基于我国粮食储备主体较为单一(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有待健全(粮食企业储备规模较小等)现状。近年来,我国积极培育民间收储主体的自发调节能力,鼓励用粮企业和农民入市收储,以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企业储备作为政府粮食储备的必要补充,是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建立企业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是我国粮食储备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2019年我国对粮食储备管理作出全面部署,勾勒了全新的粮食储备安全制度框架。在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推动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协同发展。要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近年来,全国不断加快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建设,包括粮食主产省在内的多个省份,陆续建立“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全社会储备共担机制。

       吉林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办法

       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给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吉林推进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工作,近日印发了《吉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厘清最低最高库存量与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之间的关系。

       《办法》规定,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并且对粮食经营者拒不执行特定情况下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的,由粮食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南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为增强自身的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河南作为中原大粮仓尝试政企储备互补的新模式,积极推进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丰富市场调控和应急手段。

       2021年8月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动用和保障措施,其中粮权属于粮食加工企业,平时用作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由企业自负盈亏;如遇特殊情况,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调度,承担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突发事件等任务。

       关于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意见》提出,原则上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的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达到500吨以上的面粉、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200吨以上的加工企业,偏远山区县等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100吨以上的加工企业均需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的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不得低于该企业上一年度日均实际成品粮加工量的20%。

       同月,山东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将社会企业储粮纳入到粮食储备计划,进一步增强和丰富粮油市场保供稳价手段。《办法》指出粮食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商有关部门,参照本地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相关标准,根据辖区保供稳价需要和粮食加工企业加工、储存等状况,结合原有成品粮油储备确定。储备规模原则上至少满足辖区常驻人口5天口粮需求。

       黑龙江作为全国粮食稳产保供的排头兵,提升全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推进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逐步建立常态化的社会责任储备和相应的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增强防范风险能力。《黑龙江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方案》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标准,以2020年企业全年日均加工量为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3天的平均加工量水平确定,具体由各市(地)结合试点企业实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探索确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可由成品粮、原粮组成,除政府紧急动用外,原则上成品粮的数量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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