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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申请 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解读
责任编辑:左彬彬 来源:中国化工报 日期:2021-12-24

 

  原办法已无法开展 亟待进行修订

  据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是一套既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

  自2014年原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标准化建设于2020年9月正式纳入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

  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政策的调整,按照原办法标准化工作已无法开展,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由于机构改革,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需作出调整等。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自愿申请定级 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

  《定级办法》共17条,对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该相关负责人介绍,《定级办法》明确了企业自愿申请定级的原则,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不适用于矿山企业。《定级办法》沿用了之前标准化等级划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定级办法》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便于各地结合实际有效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定级办法》明确了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及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等工作,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工作。

  与原办法相比,《定级办法》主要有3方面的调整完善。

  一是评审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原来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按照涉企收费相关要求,《定级办法》规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二是申请和撤销条件更加严格。原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为2条,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定级办法》增加到9条,相比更加严格全面,并且规定采取承诺制,承诺是否属实由现场评审检查确认,减轻企业在申请阶段准备材料的负担。

  原办法规定的撤销标准化企业等级有3种情形,《定级办法》规定有9种情形,有利于督促企业认真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三是激励措施更加明确。原办法缺乏这方面内容。《定级办法》提出了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的8条激励措施。

  鼓励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级企业检查频次减少

  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原则上不纳入安全生产政策性限产、停产范围,优先复产验收,以及加大对标准化等级企业在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同时,各级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工作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存在明显错误等问题,约谈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组织单位或者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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