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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药行业制剂创新产业联盟成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让制剂企业掌握更多话语权!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农药工业网 日期:2018-01-19

        数九寒冬挡不住大家的热情,2018年1月18日,二百余家农药企业齐聚天津,共同参与并见证了中国农药行业制剂创新产业联盟的成立大会。联盟成立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李钟华秘书长在联盟大会上致开幕词,她阐述了联盟成立的初衷和本意: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李钟华秘书长

       “新的农药管理政策规定,生产许可下放到省里,新的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药品种需要逐个列入生产许可证上面,但对于制剂而言,只需在许可证上标出加工类型,而无须标出每个具体的制剂产品,这项政策给企业之间相互委托加工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我们希望企业能充分利用好这项政策,有能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做自己擅长的制剂类型,除了自己生产之外,也可以承接其他企业委托代为生产,其优势体现在:



  • 只专注做一个产品,有利于扩大生产装置,把自己擅长的产品做得更强更大;

  • 只专注做一个产品,同时可以减少品种生产频繁切换带来的省耗,如溶剂的消耗、人工的消耗等等;

  • 大量承接加工和委托加工,有利于制剂企业提升生产装备,使生产装备大型化、自动化、连续化,现在,中国的原药生产技术和跨国公司之间的差距在逐渐缩小,但是制剂生产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依然有着巨大的差距,我们希望鼓励那些大型企业,有能力的企业来做大做强;

  • 如果制剂企业能够做强,还可以提高与原药企业、助剂企业之间的粘合力,提高在原药企业和助剂企业之间的话语权,可以有计划的实施生产,甚至有能力与原药企业进行议价,从而实现一体化的紧密合作。

 

        对于那些不具备能力的制剂加工企业,建议他们拿着登记证,委托有能力的生产企业去生产,因为具有登记证,也可以利用熟悉当地的作物种植情况、当地的病虫害发生情况,或者销售渠道的优势,转型为优质的农事服务公司,这也是目前中央在大力倡导的。基于上述种种变化和机会,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联合国内外的制剂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单位,成立中国农药行业制剂创新产业联盟,联盟的成立可以更好地探讨新政策、新形式下的创新发展、合作共赢的模式,规范制剂企业的生产管理,提升产品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制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议现场

        会议讨论了联盟的宗旨、章程,推选出5家联盟副主席单位与6位专家委员会委员,并探讨了联盟成立之后亟需完成的工作以及近几年的发展计划。联盟主席孙叔宝分别为联盟副主席单位和专家委员会主任颁发证书。

                                             中国农药行业制剂创新产业联盟主席孙叔宝

        最后,联盟主席孙叔宝对联盟作用和近期工作做了规划和期许,他相信联盟的发展一定是经历由小到大,再由大变小的阶段和过程,变小并非能力小,而是企业数量变小。他认为联盟就是打造朋友圈,在联盟内进行资源整合;同时联盟还要搭建平台,发布和撮合委托加工的信息;建立团体标准。制定不同剂型生产加工规范,有助于企业生产或者专家审核、政府监督检测时找到可靠的依据。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刘绍仁处长

        大会还邀请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刘绍仁处长解读“农药委托加工分装管理”政策,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戴权分享了“制剂新工厂的概念”,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杜晖“对中国农药制剂业未来的思考”,陶氏益农农业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巨育红博士“从产品创新到可持续发展”,江苏金旺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房国荣的“智能农化制剂车间在行业中已悄然起航”。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中国农药》,点击了解详情。

大会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范东升主持。

                                                       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戴权

                   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杜晖

                           陶氏益农农业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巨育红博士

                           江苏金旺包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房国荣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范东升


中国农药行业制剂创新产业联盟

副主席单位与专家委员会名单

副主席单位名单

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燕化永乐(乐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按企业名称顺序排列)

专家委员会主任:戴权

专家委员会顾问:冷阳

专家委员会成员:

黄啟良 陈福良

丑靖宇 徐凤波

张宗俭 张小军

专家委员会总干事:黄华树

 

会议现场

中国农药行业制剂创新产联盟2018年拟开展的工作


一、共性技术问题研讨

1、非故意添加成分的团体标准的制定;

2、农药制剂智能工厂团体标准的制定;

3、绿色农药产品团体标准的制定;

4、各农药剂型生产加工规范等标准的制定。


二、合作共赢模式探讨

1、制定委托加工合作规范(遵循契约精神、保密原则、合作模式等),构建委托加工合作框架;

2.建立绿色农药制剂生产线评价规范(以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水平、质量控制水平、安全环保水平为评价主线;由联盟制定评价标准体系,由第三方实施评价,由协会发布),发布中国农药制剂委托加工地图;

3.新产品联合开发及登记资料分享计划。

 

三、供应链定制合作

1.原药等原材料团购(根据联盟成员企业需求计划,邀约相应的生产企业订制原材料生产量);

2.制剂生产加工/分装及包装设备等联合团购;

3.特殊设备定制;

4.物流运输联合大单合作邀约。

 

四、助剂配套研发合作

根据联盟成员需求,邀约有关单位开展助剂产品研发工作。

 

五、大国工匠精神倡议

由联盟制定“大国工匠精神”奖项评选标准和规范,开展符合大国工匠精神代表性产品、个人和供应商的评选。


六、交流学习研讨

根据联盟成员需求,不定期组织开展交流参观和技术研讨。

章 程


第一条 中国农药行业制剂创新产业联盟(简称:联盟)是由在我国依法从事制剂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市场化原则,自愿发起、成立的行业联盟组织。本联盟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联合制剂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相关单位,制定并维护行规行约,履行以“环境、健康、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共同提升产品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制剂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联盟按照自愿结合、平等协商、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工作交流、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达到不断提升制剂生产技术水平的目的。


第四条 凡在我国依法从事制剂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会员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联盟,经联盟成员大会同意,均可成为联盟成员。


第五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联盟组织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技术法规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参加联盟组织的学术研讨、工作交流以及有关会议、培训及活动;

  3. 参与讨论共性生产工艺技术,共同提高生产技术、装备及自控水平;

  4. 优先获得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推荐、享受有关国家农药技改专项、科研支持的权利;

  5. 获得联盟共享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做出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联盟的活动,承担和完成联盟委托的相关工作任务,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 指定专门联系人及时填报联盟统计报表信息,收集、分析、汇总行业信息;

  3.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和自律监管,遵守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杜绝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

  4. 倡导和推行以“环境、健康、安全”为核心内容的责任关怀理念,开发适用“三废”处理技术,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5.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6. 定期与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沟通联盟工作情况。


第七条 对不遵守本公约、不履行联盟成员应尽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不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的成员单位,经联盟大会讨论同意后,责令其退出本联盟。


第八条 联盟设主席单位1名,副主席单位5名。主席、副主席单位实行选举制,由联盟成员单位选举担任,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主席单位负责主持联盟工作、处理日常事务。联盟设总干事1名,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统筹。

 

联盟秘书处设立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主席单位指定专人参与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 联盟主席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在轮值期间切实做好为联盟成员单位服务的工作。联盟主席单位的职责包括:

  1. 设专人负责每年联盟成员单位会议及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日程及内容安排、会议时间及地点选择等;

  2. 设专人协助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同时分析制剂委托加工生产及市场情况的信息,代表联盟成员单位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品发展的政策建议;

  3. 广泛团结成员单位并做好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对于因履行主席单位职责而获知的、与联盟成员单位有关的各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指导和咨询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成员由行业专家自愿申请,经联盟大会审核同意后颁发聘书,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联盟每年应至少召开1次成员单位会议,讨论和决定联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联盟开展工作和相关会议活动所需经费,由联盟参与成员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员单位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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