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网 日期:2025-12-16
近日,山东康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1237号),维持合肥中院一审判决,判令安徽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康乔生物专利产品“环己螨酯”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案系农化行业打击“隐性添加”式专利侵权的标志性案例,彰显司法对创新的强保护。
案件本质:揭开“隐性添加”式侵权的伪装面纱
业内人士透露,“隐性添加”式专利侵权,是一种具有高度隐蔽性和欺骗性的特殊侵权形态。它特指侵权方在对外宣传和产品包装上,刻意宣称其产品采用中草药提取、生物制剂等“天然”“绿色”概念,以规避其不具备化工生产资质或能力的嫌疑,但实际上却在产品中非法添加了受专利保护的合成化学物质。
据了解,此次涉案专利为山东康乔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一种有机硫类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专利号:ZL202110831212.4),其核心化合物“环己螨酯”是山东康乔历经多年攻关取得的科研成果。
法院审理查明,安徽某公司对外宣称其生产销售的“卵螨专用助剂”为“中草药提取”“天然植物制剂”,并以“源头厂家”名义进行市场推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证实,该产品中非法添加了山东康乔享有专利权的“环己螨酯”成分。
针对被告安徽某公司提出的“无化工生产能力,仅从事中药提取加工”的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以“中药产品”为幌子,实际销售含有涉案专利成分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直接专利侵权。
胜诉的深层意义:从个案维权到行业规则的构建
本次山东康乔胜诉的深层意义有哪些?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山东康乔的胜诉,其价值远超百万赔偿,体现在对企业创新、司法导向及市场秩序的多重影响上:
对企业而言,此案是维护创新动力的强心针。对于农药等研发投入大、周期长的行业,创新成果被仿冒是致命打击。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专业检测证据的采信和对不实辩解的驳回,极大地增强了创新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信心。只要创新成果扎实、维权证据充分,司法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保护,从而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判决警示所有企业,必须摒弃投机心态,立足合规经营与实质创新。
对市场竞争而言,此案是匡正行业风气的转折点。判决揭露了“隐性添加”的欺诈性,沉重打击了以往部分企业依靠虚假宣传、低成本仿冒获利的生存模式。它推动市场竞争从“概念炒作”的歪路,回归到“硬核创新”的正途,为诚信经营、真正创新的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的赛场。
对行业监管与发展,启示在于需构建协同共治的新生态。“隐性添加”问题的复杂性,非单一力量所能解决。未来,需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农药产品登记许可、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合力,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对产品宣传与实质成分进行一致性审查,从而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乱象,共同培育一个透明、健康、鼓励真正创新的行业生态。
此案也警示所有的农资市场参与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唯有尊重创新、坚守底线,方能赢得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