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网 日期: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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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的经营范围逐项审查,逐项作出审查结论。
第五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地核查可以委托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其他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组织开展审查工作。
第六条 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的,由设区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材料要求
第七条 农药经营范围分为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两类。经营范围为农药的,应当符合《河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的要求。
出口限制使用农药的,可以不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限制,但应备注“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仅限出口”。
专门经营杀鼠剂(含限制使用农药)的,可以不受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限制。县(市)级城区,设区市辖区每个城区原则上不超过2家,且备注“仅限杀鼠剂”。
第八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以及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及文本;
(八)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除外)。
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项资料。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要求。
专门从事农药出口贸易或者农药批发的经营者,可以将办公场所视为营业场所,不需要配备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要求的设施设备,但是不得存放任何农药产品,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限制使用农药仅限出口的,还应当提供不在国内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承诺书。
第九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增设分支机构需要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面积、仓储场所面积变化情况,以及诚信经营、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情况等;
(四)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专门从事农药出口贸易的,还应提供近2年农药进出口放行单、出口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损坏,办理补发申请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补发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依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平台相关信息及有关截图或照片;
(五)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第三章 审查人员和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熟悉农药使用技术,了解农药经营情况;
(二)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或者推广使用的工作经历;
(三)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实地核查应当成立审查组。审查组至少3人,明确1人为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况,确定审查形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者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
(三)书面审查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
(四)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实地核查的;
(五)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应当依照《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对审查内容、审查要点逐项进行审查。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九条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经营条件(营业场所、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申请人基本情况重点审查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与营业执照相符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营人员情况重点审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掌握情况,是否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是否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草等有害生物防治专业知识;是否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等。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应当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申请人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二)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拥有产权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有房屋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通风橱、排气扇、灭火器、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等);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配备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第二十三条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申请人申明的地址相符,且应当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同总部共用仓储场所。
第二十四条 设施设备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农药产品是否按照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类别分区摆放和标识,并符合安全要求;
(二)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三)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农药经营区域是否相对独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设立专区专柜,配备锁具单独隔离存放,并设置醒目警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 管理制度重点审查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可追溯管理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是否拥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同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还要核查是否设置实名购买记录台账,实名购买记录要包含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五章 审查流程
第二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书面审查完成后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实地核查通知书,对审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组向申请人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审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汇报;
(二)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开展实地核查;
(三)审查组向申请人反馈实地核查情况、问题和结论,征求申请人的意见。
第三十条 审查组应当在实地核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实地核查的,受委托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核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上报委托部门。
第六章 审查结论
第三十二条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 单项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
“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一般性质问题,立行立改后满足相应的规定。“不符合”是指存在系统性严重问题,不能立行立改。“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综合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
(一)单项审查结论未出现“不符合”的;
(二)所有项目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3个。
第三十五条 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细则未涉及到的特殊情形,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
2.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